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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自治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凡在自治区境内就业的农民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被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4级伤残的,其待遇支付可实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

  (一)农民工选择长期支付待遇的,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执行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政策。

  (二)农民工自愿选择一次性支付待遇的,伤残津贴和护理费合并计算。

  领取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及伤残等级进行核定,确定赔偿基数。一次性支付的具体标准为:

  16-30周岁支付赔偿基数的14倍;30-40周岁支付赔偿基数的12倍;40-50周岁支付赔偿基数的10倍;50周岁以上支付赔偿基数的8倍。不同伤残等级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计算,一级为90%;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

  七、农民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5-10级伤残的,其待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八、农民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10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仍按《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支付。

  九、凡在自治区境内就业的农民工因工死亡的,其待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十、因工死亡的农民工,其供养亲属自愿选择长期领取抚恤金待遇的,其待遇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因工死亡的农民工,其供养亲属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抚恤金待遇的,一次性领取的标准为:

  工亡职工亲属抚恤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10倍的一定比例发给。配偶为40%,其他亲属为30%。配偶及其他亲属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每超一岁核减一年,最低不少于5年。

  子女按规定的比例以实际应享受年限计算,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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