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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三、车船税条例规定,除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以外,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使用的车船,都要按规定缴纳车船税。
  四、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纳税人必须到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理免税手续。
  五、根据《通知1》的第二条规定,我市公共交通车船,2007年减半征收车船税。此类车船的减免,纳税人必须到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理减免税手续。公共交通车船的减免税,必须符合《通知2》第一条的规定。
  六、根据《批复》的规定,对领有粤港两地车牌的香港车辆车船税,我局委托市公路局代征,由罗湖区局负责办理有关委托代征事宜。
  七、我市2007年度的车船税,从2007年9月1日开始征收。

  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03号)(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内地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香港和澳门机动车征收车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898号)(略)
  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略)
  5、《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知》(粤财法[2007]56号)(略)
  6、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船税宣传提纲》的通知(粤地税函[2007]226号)(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船税宣传提纲》的通知(粤地税函[2007]226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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