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7]419号)
各基层局:
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征收车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制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车船税的实施作了具体的规定。现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车船税的通知》(粤财法〔2007〕56号,以下简称《通知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船税宣传提纲〉的通知》(粤地税函〔2007〕22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03号,以下简称《通知2》)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内地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香港和澳门机动车征收车船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898号,以下简称《批复》)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车船的具体适用税额应按照《通知1》中的《广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执行。我市车船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我市机动车的车船税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或由纳税人到其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缴纳;按规定无须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纳税人必须到其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缴纳。船舶的车船税由纳税人到其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缴纳。补缴2007年以前年度车船使用税的,由纳税人到其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