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减税申请报告、减免税申请表;
4.收入证明资料,雇佣(聘用)单位工薪资料。
5.个人举办的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须提供完整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查账报告等财务会计报告和报表;
6.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提供《核定(调整)定期定额户税款纳税通知书》
(五)主管区局根据认定条件、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以及市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认定意见审核认定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单位书面予以核准。主管区局按照规定按月核减营业税。对于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主管的单位,主管区局按月将书面核准书抄送该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国税主管局。
对于残疾人个人就业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核仍按原规定审核办理。
三、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仍按照《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59号,深地税发〔2001〕614号转发)规定的幅度执行。
四、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五、为规范、统一书面核准书,便于基层操作,市局统一设计了书面核准书。(具体见附件1)
六、为加强对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与监督,主管区局应对每一享受优惠政策的单位建立台账(具体格式见附件2、3),保存企业有关减免资料,并建立区局总台帐(具体见附件4)。
七、关于政策衔接问题
我市原执行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试点政策执行到2007年6月30日止,从7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各区局应对已批准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试点政策的企业出具书面函件(具体格式见附件5),通知企业终止执行税收优惠试点政策,如果企业符合新政策条件应向主管区局重新申请。
八、各分局应对政策的执行情况,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并按规定按时报送有关资料。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617号)从200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