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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附有必要的证据。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申请人授权委托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与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不作为申请复议处理:
  (一)对发展改革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控告或者对工作人员的态度作风提出异议,或者其他信访事项;
  (二)对发展改革机关的业务政策、工作制度、工作方式和程序提出异议的;
  (三)请求解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发展改革机关制定(参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
  (四)对发展改革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或人事决定不服的。
  第十一条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省发改委审查同意,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省发改委认为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 省发改委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在五日内按照《行政复议法》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书内容不符合第七条规定或复议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内容以及补正的期限。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补正期间不计入申请人法定申请期限。
  复议申请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但不属于省发改委受理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请。
  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收到行政复议申请超过五日后,不得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除依法决定不予受理或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材料和告知申请人应当向其它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外,行政复议申请自省发改委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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