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发展改革机关违反《
行政复议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受理行政复议引发的有关行政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对省发改委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上级机关要求就有关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答复的事项,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专业处室会商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机构等有关处室,形成《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并提交相关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对设区市发展改革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设区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省发改委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设区市发展改革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省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书面申请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为原件;
(二)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已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依法制作的《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上签字确认。
行政复议申请人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暂不予接受,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接到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的,应当提示该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到指定场所申请,申请人拒绝的,视为未申请。
第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