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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发改政策字[2007]749号)


各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经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二○○七年七月四日

  附件: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设区市发展改革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省发改委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省发改委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上级行政机关要求提供有关行政行为依据、材料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设区市发展改革机关是指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第四条 省发改委依据《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省发改委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机构包括省发改委法制工作机构和价格调控处。省发改委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不涉及价格的行政复议事项,省发改委价格调控处具体办理涉及价格的行政复议事项,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审查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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