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通知》中有关要将出具完税凭证、减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这里要求录入的税务机关必须是出具完税凭证、减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的全称。
十、对持有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减免税证明但未缴纳非减免部分税款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保险机构应将减免税证明号和出具减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减免税证明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的后面,存档备查;对持有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减免税证明并已缴纳非减免部分税款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保险机构应将其完税凭证号和出具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将完税凭证和减免税证明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的后面,存档备查。
十一、车辆登记地在广东省以外的纳税人,若在深圳购买“交强险”,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的,保险机构在向其销售“交强险”时,一律按广东省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十二、车船税暂行条例第
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若纳税人拒绝的,保险机构应向纳税人做好车船税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如仍拒绝的,保险机构应即时通过电话告知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接到保险机构报告后及时处理。
十三、在没有相关规定出台以前,车船税结报时间以每月为一个结报期限,保险机构应在月后10日内(遇公休节假日顺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结缴上月开出保险单上填列的税款。
十四、税务机关应在保险机构申报并结报税款后,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因保险机构自己的原因,三年不到税务机关申请支取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将停止支付手续费。
十五、各保险机构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结报税款的同时,报送《代收代缴车辆信息报告表》和《代收代缴车船税报告表》。
十六、对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缴纳车船税后需要另外再开具完税凭证的,由保险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在开具完税凭证时,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所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核对征管系统纳税人缴税信息后,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完税凭证已开具”字样。《税收通用完税证》的第一联由纳税人收执,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完税凭证,第二联和保险单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