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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
(深地税发 [2007]416号)


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局、各驻深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地方税务局必须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加强对各保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代收代缴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二、各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严格执行代收代缴规定,不得擅自多征、少征或不征机动车车船税;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向保险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做好机动车投保、缴税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录入、整理、存档工作,并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传送有关信息。
  三、各保险机构必须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务登记,增加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内容。
  四、对于纳税人在2007年9月1日前已购买了“交强险”而未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辆,可在2008年购买“交强险”的同时(必须在“交强险”保单到期日之前)一并缴纳。
  五、领有“粤○”牌的机动车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车船税。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深圳单位领有此类车牌的机动车辆,在我市缴纳车船税。
  六、对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半挂车,纳税人应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
  七、对领有粤港两地车牌的香港机动车,纳税人应到深圳市公路局下属皇岗、文锦渡、沙头角、南山公路规费征稽所缴纳车船税。
  八、《通知》中的有关将减免税证明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后面,是指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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