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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系统新闻宣传管理规定


  (四)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办公室依据本厅有关单位提供的新闻素材和背景材料,经综合汇总形成新闻发布材料,由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

  第七条 新闻发布会由新闻发言人主持并发布新闻,同时回答记者提问。必要时,可请厅领导或厅属有关单位负责人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发布新闻,同时回答记者提问。

  第八条 新闻单位对我厅的采访均实行预约制,记者采访须事先提出采访申请或采访提纲,办公室审核并商相关单位同意后,由有关单位负责人落实。

  第九条 新闻单位对厅领导进行采访,包括对厅领导的书面采访或以厅机关及厅领导名义发表文章,经办公室审核并报厅领导批准后,再商有关单位作出具体安排。有关单位一般应提前为厅领导准备好接受采访的文字提纲或书面采访文稿及背景材料。

  第十条 境外新闻机构采访厅领导或厅属单位及有关人员,由办公室商自治区外事办公室和党委宣传部同意并报厅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作出安排。

  第十一条 本厅组织召开会议的宣传、报道工作,统一由办公室组织安排宣传报道。

  第十二条 厅属各单位组织召开的会议以及需要宣传报道的其他业务工作,须事先商办公室同意,同时提供新闻稿和相关会议材料、宣传线索及背景材料,由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厅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新闻宣传工作规定,个人不得自行与新闻单位联系发布新闻或接受采访,严禁私自将厅领导讲话、文件、会议材料等交新闻单位发表。

  在处理劳动保障争议案件时,为不影响公平、公正办案,视办案情况可拒绝采访。

  第十四条 以厅属单位名义发表的文章或稿件,须经单位领导审批,但均不得引用尚未公开的内部讲话、材料和统计资料。

  第十五条 内蒙古劳动保障信息网站发布消息,开展新闻宣传活动的按《内蒙古劳动保障厅信息网站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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