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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系统新闻宣传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系统新闻宣传管理规定
(内劳社办字[2007]5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紧紧围绕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积极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促进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以正面宣传为主,注意宣传的社会效果;

  (四)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新闻宣传的规定与纪律,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保密规定,坚持内外有别。

  第三条 本厅的新闻宣传工作在厅党组的领导下,由办公厅具体负责。新闻媒体采访时,由办公室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方可采访。

  第四条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单位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的新闻宣传工作,并指定一名宣传联络员。各有关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本单位业务工作年度新闻宣传要点;

  (二)落实厅新闻宣传计划;

  (三)为新闻宣传提供有关文字资料和声像图片资料;

  (四)落实接待记者采访事项;

  (五)根据新闻宣传工作需要时,可集中抽调若干名宣传员进行组稿活动。

  第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设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由办公厅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经厅领导同意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新闻发言人可对外发布新闻或对外发表谈话;

  (一)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或重大政策出台;

  (二)劳动保障领域出现突发性重大事件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需要劳动保障厅通过新闻媒体表明立场、观点、看法,对有关政策作出阐释。

  (三)厅领导认为应由新闻发言人发布的其他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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