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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3、用人单位招用、调入职工备案花名册一份;

  4、用人单位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一份;

  5、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一份;

  6、签订《劳动合同书》文本一份.

  (二)解除、终止职工劳动合同的备案程序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备案时,用人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文本一份;

  4、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一份;

  5、双方签订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一份。

  (三)其他情况的备案程序

  用人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证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

  用人单位注销的,应在注销后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备案时,用人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后的复印件一份;

  3、法人代表变更后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宣布注销用人单位的文件、法院破产终结公告、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一份。

  四、搞好协调配合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工作,加强统一领导,指定机构、配备人员牵头负责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劳动工资、就业(职业介绍)、监察、仲裁、统计信息等相关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劳动保障部门内部各项涉及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相互衔接,实现资源共享,避免相同内容重复备案。

  五、做好劳动用工备案服务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健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提供有关劳动用工备案表格的下载服务,公布劳动用工备案工作流程,为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劳动用工备案可以采取直接备案、邮寄备案和网络备案等方式办理,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尽量实行网络备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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