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内劳社办字〔2007〕163号)
各盟市劳动保障局,满州里、二连浩特市劳动保障局,中央、自治区直属单位:
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国家《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结合劳动保障部《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精神,现就我区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做好这项工作,对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动这项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实施。
二、劳动用工备案管理范围
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从2007年8月1日起,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都应由用人单位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应到实际经营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三、劳动用工备案的程序及内容
(一)用人单位招用、调入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备案程序
用人单位招用、调入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调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备案时,用人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