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自开工之日起,施工单位每15天应向珠海市港口管理站(下称“港口站”)报送一次疏浚施工记录,港口站在3个工作日内连同相应船舶GPS监控记录报市交通局。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对逾期不报、瞒报及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并记录其不良信用。
七、港口站应加强对现场施工船舶的监控,及时向市交通局报送施工现场的情况。质监部门要按照《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及《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履行相关质量及安全监督职责。工程完工后,港口站及质监部门应分别向市交通局提交项目GPS监控及质监情况报告。
八、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监督单位、市交通局等单位进行工程的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后15天内向市交通局报送竣工资料三份(含水深测图)。交工验收水深测图经海事、港务、引航等部门确认后,方能作为船舶进出港的水深依据。
九、建设单位开工未经备案,擅自施工的,将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施工单位未在指定抛泥区抛泥而向港口水域倾倒淤泥的,将依据《
港口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施工单位干扰、屏蔽或破坏监控设备的,责令其清退责任船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及安全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将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为加强对航道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市交通局将逐步建立航道工程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体系,对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航道建设活动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对列入黑名单的施工船舶不得再进港施工,对列入黑名单的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不得承担公共航道的施工及监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