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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交通局、珠海市港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珠海港高栏港区航道疏浚维护管理的通知

珠海市交通局、珠海市港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珠海港高栏港区航道疏浚维护管理的通知
(珠交字[2007]9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栏港区航道疏浚维护管理,确保高栏港区航道疏浚维护的施工安全及航道的安全通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航道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必须将其次年度疏浚维护计划于当年11月30日前报送市交通(港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由市交通局统筹制定《高栏港区航道疏浚年度维护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计划》安排施工,未列入《计划》的,不得施工。因紧急情况需要疏浚的,在不影响《计划》实施的前提下,由建设单位向市交通局提出申请。

  二、航道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部门许可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航道建设市场。航道建设项目单位以及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员,应当具备满足拟建设项目管理需要的技术和管理能力,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建设单位在航道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航道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管理的职责。

  四、航道疏浚维护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凡在高栏港区进行的航道疏浚工程,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社会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切实把好质量安全关。

  五、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到市交通局办理开工备案手续。办理开工备案后,所有施工船舶经安装GPS监控设备后方可开工。对于变更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需重新申请。对临时增加施工船舶的,需重新报送《施工船舶基本资料变更登记表》及相关船舶资料。未经备案批准的,一律不许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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