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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交通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的意见》的通知


  第二、建立授权委托制度。交通行业的行规行约制定、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专业资格评定、行评等可依法委托行业协会履行。具体是:将港口行业的技术性评估、港口建设前期审查、岗前培训、行风建设等可委托港口协会;水运运价和收费调研、监督、协调,行风建设与先进评比、安全竞赛、评估、经验交流与业务培训等可委托给水运行业协会;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和质量信誉考核、道路运输行业运价拟定、新增线路和新开企业准入前的市场供求状况评估、汽车客运站级别验收、行业统计和分析、道路运输人才信息库、跨境客货企业业务联系及咨询服务等可委托给市道路运输协会;驾驶员星级评定、出租车管理人员培训、驾驶员岗前培训等可委托给出租小汽车行业协会;维修及驾驶员培训的行业价格制定、技术竞赛、咨询服务等可委托给市汽车摩托车销售维修协会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会。

  第三、建立征询制度。交通主管部门出台的行业政策、地方性交通法规规章等,应征求行业协会意见。交通价格的调整也应充分听取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四、建立考评奖惩制度。政府主管部门对交通行业协会诚信守法、作用突出、业内认可的行业协会给予适当的宣传和奖励。对出现问题较多、影响行业公信力的行业协会,责令限期改正、收回授权直至建议解散该行业协会等处理。

  第五、建立沟通、协调制度。行业主管部门与各行业协会间定期进行沟通、交流,对企业通过行业协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的意见和需求,应及时给予解决和答复。

  在理顺政会关系基础上,发挥行业协会四大作用。

  第一、参谋助手作用。政府主管部门在出台相关的交通行业政策法规,涉及相关行业协会的,应充分听取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发挥行业协会的参谋助手作用。

  第二、咨询服务作用。交通行业规划、环境评估等前期工作,咨询行业协会意见,发挥行业协会咨询服务功能。

  第三、技术顾问作用。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专业资格评定、行评等工作,委托行业协会做好前期工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协会的评定,依法做出决定,既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又要保证行政管理的质量、效率。

  第四、行风纠建督导作用。行业协会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防止恶性竞争,提高服务质量。对交通行业管理,既要依法办事,又需要有良好的行业风气,依靠行规约束恶性、无序竞争,为公平竞争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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