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海岛航线客货运输管理的通知


  当接到货运公司恢复航班开航的报告时,客运站应当在客运站的告示栏内贴出告示。

  七、在货船停航期间,从事海岛航线货运的其他船舶可以参与该航线航班的运输,实施停航的货运企业不得阻挠,参与该航线航班运输的货船也不得以低于正常的运价承揽货物。

  八、客货运输企业必须在确保正常航班正点开航的前提下,才能增开其他航班。

  九、客、货运输船舶增减航班或调整航班时间,必须征得客运站及沿途停靠站、点的同意,客运站应当根据海岛运输市场的实际,协调相关企业后作出决定,并负责将增减或调整航班的安排报告市水运处和海事处。

  客、货运输船舶变更经营范围或增加停靠站、点,必须按规定向市水运处办理相关手续。

  十、高速客船必须严格执行《水路旅客运输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等法规、规章,不得运载包装不严实、有异味或超尺度、超数量和堵塞消防救生通道的货物,以及不得运载非旅客携带的超数量货物。

  当货船因非天气海况影响停航而没有其他货船顶替时,高速客船在征得海事处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适量运载一些非旅客携带的包装严实、无异味,以及不超尺度、不超数量和不堵塞消防救生通道的海岛居民生活物资。

  十一、客运站应当加强对旅客携带行李的把关检查,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腐蚀危险品登船,并认真执行《水路旅客运输规则》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严格把好旅客携带行李关。

  十二、凡客、货运船舶一年内违反本通知精神达3次以上的,一经查实,不再具备经营海岛航线资格,市水运处可以安排其他航线的船舶兼营该航班、航线,或者批准新增船舶加入该航班、航线的营运。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