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当客船恢复航班开航时,客运公司应当报告实施停航前所报告的客运站、海事处和市水运处。
四、客运站接到客运公司的航班停航报告时,应当立即在客运站的告示栏内贴出告示。属临时(紧急)停航的,须在广播中广播。航班停航2天以上的,客运站应当同时将停航信息通报珠海电台,并向旅客做好航班停航解释工作,为已购票旅客办理退票手续。
除临时(紧急)停航的航班外,其他航班恢复开航时,客运站应当在客运站的告示栏内贴出告示,并将开航信息通报珠海电台。
五、货运船舶(含客货混装船,下同)必须按照固定的班期和航线正常开航,不得擅自增减航班或调整航班时间,不得超载,并做到“五公开”(航班班期、运价、联系电话、联系人和监督电话公开)。
(一)货船因非天气海况原因影响不能正常开航的,货运公司必须安排所属货船或联系协调其他单位(以市内企业优先) 货船予以顶替,并向客运站和海事处报告(顶替航班超过20天的必须同时报告市水运处)。顶替货船必须具有被顶替货船的经营范围,并符合海事部门的有关要求。
当货船因以下非天气海况原因影响不能开航并无其他同类货船顶替,必须停航时:
1、因非天气海况原因影响停航2天以上的,货运公司应当将停航起止时间提前7天报告客运站、海事处和市水运处,并告知有关货主;
2、因机械故障实施临时停航的,货运公司应当在停航前3小时报告客运站和海事处,并告知有关货主。
(二)当货船因天气海况原因影响必须停航时:
1、因已知(天气预报)恶劣天气海况影响(含风力大于货船抗风能力时),货运公司应当果断实施停航,并在停航前8小时报告客运站、海事处和市水运处,并告知有关货主;
2、因突发恶劣天气海况影响实施临时停航的,货运公司应当在停航前1小时报告客运站和海事处,并告知有关货主。
(三)当货船实施停航时,货运公司有责任协助已托运或计划托运货物的货主解决运输问题。
当货船恢复航班开航时,货运公司应当报告实施停航前所报告的客运站、海事处和市水运处,并告知有关货主。
六、客运站接到货运公司的航班停航报告时,应当立即在客运站的告示栏内贴出告示,并积极协助实施停航的货运企业联系其他货船或其他办法解决已托运或计划托运货物的运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