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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海岛航线客货运输管理的通知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加强海岛航线客货运输管理的通知
(珠水字[2007]9号)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海岛航线客货运输秩序,满足海岛居民、海岛工作人员和游客的交通需求,保障海岛居民生活物资的正常供应,根据国家有关水路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海岛航线客货运输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海岛航线客货运输的企业、船舶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领取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并办理船舶检验、国籍、所有权等相关证书,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客运站及上、下客点必须办理港口(码头)经营许可证和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

  二、从事海岛航线客货运输的企业、船舶及客运站(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交通行业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自觉接受各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努力为广大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准时、便利的服务。

  三、客运船舶(含客货混装船,下同)必须按照对外公布的航班时间正点开航,不得在未经批准的站、点上下旅客,不得超载,不得擅自增减航班或调整航班时间。

  (一)当客船因非天气海况原因影响不能正常开航时,客运公司必须安排所属同类客船或联系协调其他单位(以市内企业优先)同类客船予以顶替,并向客运站和海事处报告(顶替航班超过7天的必须同时报告市水运处)。顶替客船必须具有被顶替客船的经营范围,并符合海事部门的有关要求。

  当客船因以下非天气海况原因影响不能开航并无其他同类客船顶替,必须停航时:

  1、因定期上排维修等原因停航1天以上的,客运公司应当将停航起止时间提前7天报告客运站、海事处和市水运处;

  2、因机械故障紧急停航的,客运公司应当立即报告客运站和海事处。

  (二)当客船因天气海况原因影响必须停航时:

  1、根据气象预报有恶劣天气海况影响的(含风力大于客船抗风能力的),客运公司应当果断实施停航,并在停航前8小时报告客运站、海事处和市水运处。

  2、因突发恶劣天气海况影响实施临时停航的,客运公司应当在停航前1小时报告客运站和海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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