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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2007年在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开展部分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职业资格鉴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符合申报初、中、高级职业资格条件的人员,填写统一印制的《内蒙古自治区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附件二),送所在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符合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对其本人进行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考核通过后,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考评申报表》(附件三),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所在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高级职业资格、技师和高级技师初审合格者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各种证明复印件上须有审核经办人签字、审核部门盖章。

  自治区委办厅局的申报工作,由自治区主管部门将本单位(系统)申报材料直接报送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资格审查。

  (五)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各盟市、自治区直属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人员方可参加培训、考试。

  四、考评内容、方式

  根据国家考核有关规定,初、中、高级职业资格的考核分为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项考核均达60分以上为职业资格考核合格。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考核分为理论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项均达60分以上者,参加综合评审,经综合评审合格后,方可获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综合评审突出对技能运用及所做贡献的评价,重点考核工作业绩、技术革新、传授技艺及职业道德。综合评审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各职业(工种)专家,成立相应的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五、培训、鉴定机构的确认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人员,须参加相应级别职业培训。各培训单位在进行考前培训时按如下标准执行:初级180课时;中级160课时;高级140课时;技师120课时;高级技师100课时,其中理论培训课时占40%,实际操作课时占60%。

  经培训合格后,参加初、中级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由各盟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已审批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组织进行鉴定,并将合格人员名单报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参加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统一安排进行鉴定和考评。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就地、就近和方便考生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参加培训、鉴定人员情况及培训、鉴定机构的分布情况,推荐考前培训、鉴定单位,于6月30日前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就业处,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核准后统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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