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2007年在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开展部分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职业资格鉴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劳社办字〔2007〕81号)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劳资)机构,中、区直企业(集团)及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全区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内党办发〔2007〕4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区技能型人才的培养与使用工作,按照《2007年职业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点》(内劳社办字〔2007〕77号)的要求,决定在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开展部分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评职业(工种)及级别
《2007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职业技能鉴定及考评职业(工种)明细表》(附件一)所列37个职业(工种),为本次鉴定考评的范围。根据“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评、单位聘任”的原则,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从事上述职业(工种)工作的技术工人,凡符合相应级别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参加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评;企业在职职工和社会人员也可参加此次鉴定考评。
二、 申报条件
(一)申报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纪律,具有较高政治觉悟和良好职业道德。
(二)申报各个职业(工种)的初、中、高级职业资格鉴定和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的条件:
1、初级职业资格(五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2、中级职业资格(四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的人员。
3、高级职业资格(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