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内劳社办字〔2007〕165号)
自治区本级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及中、区直单位:
为了切实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分担用人单位的工伤医疗费用风险。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 〔2006〕 4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工伤保险实施的范围和对象
(一)参保范围:在自治区本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及中直单位、区直行业管理单位。
(二)参保对象:自治区本级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包括在职工作人员、合同制职工和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工伤保险的管理
工伤保险实行自治区本级统筹,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自治区本级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自治区医保中心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与管理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费的计征数额为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用人单位应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
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认分三种类别制定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