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交通局关于规范行政许可时效的通知
(珠交字[2007]40号)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局相关科室:
根据《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经营者必须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经营,超越许可期限经营属违法行为。为了规范行政许可时效,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局相关科室应对已颁发的行政许可(包括批复文件、许可证、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等)进行清理,了解许可是否过期。如已超过许可期限,该注销的依法办理注销手续;该续期的,依法办理续期手续。防止违法行政。
二、有执法职能的道路运输、水上运输管理部门应对监管范围内的经营许可进行核查,了解该企业的相关证件是否在许可有效期限内。如逾期未办理的,今后不得再接受该企业相关业务的申办,并及时收缴已失效的营运证件,报许可部门相关业务科室备案,业务科室备案后,一并办理许可证件的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