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厅窗口办在收到评估机构的登记申请资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负责矿业权评估管理的处室并会同法规处、资源储量处、地勘处、矿管处、财务处、监察室,分别提出是否同意登记及其理由的初审意见。
(三)负责矿业权评估管理的处室将评估机构申报的登记申请资料和处室初审意见汇总后,交厅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厅长办公会决定同意登记的,下发同意登记通知书;不同意登记的,则下发不予登记通知书,并说明不予登记理由。
申请在我省从事矿业权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登记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组织工作由负责矿业权评估管理的处室负责。
每年矿业权评估机构的登记工作结束后,在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公布在我省登记的评估机构名单。
第四条 委托评估及价格
(一)委托评估机构的选择。需要进行评估的矿业权,经登记机关批准,在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网站(www.jxgtt.gov.cn)上进行公告拟评估项目,提出评估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公告期为15天。在我省登记后的评估机构均可报名参加。
根据报名参加的评估机构,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告期满5个工作日内采取编号的办法,公开摇号。摇号时,由各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摇出的号所对应的机构为被委托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当场向被委托机构签订委托书。
为了提高评估效率质量,一个评估机构一次最多被委托评估三个矿业权,并且不能转给别的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如果一次有四个或四个以上矿业权评估,某一评估机构在摇号时中到三个,后面就不能再参与摇号。
(二)评估费用标准。按矿业权登记发证权限,由登记发证机关委托,委托评估价格参照如下标准执行:
1、矿业权评估价值50万元以下的,评估费用为1万元;
2、矿业权评估价值50万元(含50万元)-100万元的,评估费用为2万元;
3、矿业权评估价值100万元(含100万元)-300万元的,评估费用为3万元;
4、矿业权评估价值300万元(含300万元)-500万元的,评估费用为4万元;
5、矿业权评估价值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评估费用为5万元;
6、矿业权评估价值1000万元(含1000万元)-2000万元的,评估费用为6万元;
7、矿业权评估价值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评估费用为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