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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国土资发[2007]6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赣州市矿管局,各有关评估机构:

  现将《江西省探矿权采矿权委托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江西省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暂行管理办法》(赣国土资发[2006]26号)废止,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四日

江西省探矿权采矿权委托评估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评估委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矿业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矿业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出让矿业权开展评估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我省从事矿业权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到江西省国土资源厅进行登记。

  (一)评估机构书面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办提出在我省从事矿业权评估工作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五份):

  1、评估机构简要介绍,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机构的设立、组织结构、主要业绩、业务范围、分支机构等情况;

  2、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矿业权评估资格证(复印件);

  3、有代表性的、经国土资源部确认的采矿权评估报告和备案的探矿权评估报告;

  4、评估师及业务人员清单(含姓名、年龄、学历、专业教育经历等)及专业职称证书、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证书和矿业权评估培训结业证书等证书的复印件;

  5、评估机构上年度总结报告及国土资源部年度检查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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