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拥有一定数量矿山地质测量和绘图等技术装备(如GPS接收机、水准仪、全站仪、数字化仪、绘图仪、微机等),其装备除满足地面检测工作外,还须满足井下检测工作需要;
四、具备科学的企业管理能力,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监控和保证体系;
五、符合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报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机构,遵照下列程序办理。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或机构、矿山企业)应向所在地的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经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报省地质学会。省地质学会组织专家审查,对合格的单位(或机构、矿山企业)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进行注册,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申报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机构资质,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构设立申请书(一式2份);
二、法人证明文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机构内部设置情况、管理制度及质量监控制度;
五、企业近三年来相关工作的主要业绩情况;
六、机构与测量工作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七、从业人员登记表及专业职称证书、技术培训结业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从业人员登记表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所学专业、毕业学校、毕业时间、工作简历、现从事的工作内容等;
八、主要设备、仪器清单:名称、型号、数量、购置时间;
九、其它应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从事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的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定;
二、在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工作中必须真实准确、客观公正、诚实信用;
三、对委托单位诚实、守信,保守秘密,提供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资料和技术指导;
四、采用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条 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机构为采矿权人提供地质测量服务时,可收取技术劳务费,具体数额可参照有关定额,根据检测工作量的大小、难易程度,双方协商,并签订合同,以法律形式确立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