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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江西省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赣国土资字[2007]63号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规范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工作,加强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87]42号)、《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3号令)和《江西省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江西省内从事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工作的机构,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取得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资质、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工作,并独立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机构分设社会性和矿山企业性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机构两类。前者为全省矿山企业服务,后者只为本矿山企业服务(有条件的报经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也可以为其他相关矿山企业服务)。

  第三条 由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授权,江西省地质学会对江西省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机构的资质进行认定和管理,并接受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的监管。

  从事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的机构应接受省国土资源厅和工作辖区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含单设的地矿行政管理部门,下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从事地质、测量、采矿、选矿专业技术人员各具有1~2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地质、测量、采矿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各不少于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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