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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机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及评审专家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进行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和评审。

  第四条 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其权限与职责按照采矿许可证管理权限和国土资发[2006]87号文的规定执行。

  省国土资源厅主管全省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负责全省范围内矿山资源储量(石油、烃类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除外,下同)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有关政策、技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对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进行监督管理,对管理权限内的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报告及资源储量进行备案。

  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内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对管理权限内的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报告及资源储量进行备案,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对本行政区内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合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内矿山资源储量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对其管理权限内的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报告及资源储量进行备案。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对矿产资源储量进行登记、统计、核销、通报和发布。

  第五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有关规定,采取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具有资质的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机构对占用的和每年开采的、损失的、核销的、保有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测量,提交矿山资源储量动态检测报告,并在评审备案的基础上,如实填报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变动情况及资源储量回采率,按规定核销矿产资源储量。

  第六条 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实行一年一测,首次测量的矿山必须详细测量,以后的测量每隔二年进行一次详细测量,其他年度的测量从简。

  采矿权人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资源政策、技术经济政策,对矿产资源开发坚持“大小、贫富、厚薄、难易”兼采的原则,按经批准的开采设计或开采利用方案进行开采,防止矿产资源的浪费。经评审备案的矿山保有资源储量可作为矿山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的依据。经实施动态监督管理的开采资源储量,可作为采矿回采率考核和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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