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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


  三、完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自治区大部分盟市都建立了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未建立的要尽快建立。各盟市要充分发挥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定期向监督委员会汇报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同时要发挥专门监督机构、企业职工以及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社会监督作用,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四、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和收支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包括基金筹集、管理、支付、运营等环节,涉及地税、财政等相关部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地税部门的协调配合,在积极扩大各项社会保险参保覆盖面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缴费基数核定和基金征缴工作,确保应收尽收。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准确的掌握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第259号令)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等相关规定,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五、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监督。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监督机制,基金监管部门把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监督检查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每年应安排一定的检查项目,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和随机抽查,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存在问题较多的地区、部门或风险较大的基金实行重点监控。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加强案件查处的指导和督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纠正,及时化解基金风险。

  六、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印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完善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提高管理水平。要建立和完善分工明确、相互衔接、互相制约的内部监管机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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