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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交通局、珠海市监察局、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规范珠海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产权转让行为的通知

珠海市交通局、珠海市监察局、珠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规范珠海市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产权转让行为的通知
(珠交字[2007]10号)


各出租小汽车企业:

  为了规范我市出租小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营运牌照转让登记工作,根据《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珠海市交通局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登记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租车营运牌照持有人转让其出租车营运牌照产权,须到市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营运牌照的产权交易鉴证手续。

  二、营运牌照转让双方应在办理登记前,向中心提交《珠海市交通局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及中心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中心对营运牌照转受让方提交材料进行核实后,应当将转让方的基本情况、营运牌照号等信息刊登在《珠海特区报》或者《珠江晚报》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产权清晰无争议的,转让双方按照中心规定的交易程序及提交相关事项承诺书并签订转让合同后,中心方能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四、营运牌照转让持有人如为自然人、私营企业的,可以采用自行协议定价或者拍卖方式交易,但协议交易价应按成交时的市场价确定。市场价由中心征求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出租车行业协会意见确定,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后定期公布;

  营运牌照持有人属国有、集体的,其转让行为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广东省《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须进入中心进行交易。

  五、营运牌照转让应收取交易服务费,依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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