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6〕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泸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和管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自主权,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调、监督和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职工有权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泸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机关。其中:基本建设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泸州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技术改造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泸州市经委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