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以饮水安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永宁河、濑溪河等重点小流域污染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治理,保证工业发展用水质量;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营造工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强农村环境保护,逐步解决农村面源污染、养殖业“三废”污染,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推广绿色食品和无公害蔬菜基地,保证城市、农村饮水安全和食品安全,以此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妥善处理好工业发展中的群众环境投诉
工业发展建设发展中产生的一些环境问题,企业应按环评要求实施污染防治。在保障群众利益不受伤害的前提下,在责成企业限期进行整改的同时,耐心做好项目周边群众的宣传、协调、沟通工作,征得群众理解和谅解,防止事态的扩大和影响,尽量减少越级投诉和上访。
(四)加大加快工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宣传
加大环境宣传能力建设,在我市显著区域设立环境保护公益性广告,突出泸州市国家级卫生城市、联合国人居环境示范奖、国家旅游城市等形象,结合“六五”世界环境日、“4.22”世界地球日等,开展相应大型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媒体的宣传优势,把发展经济、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有机结合起来。
(五)建立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制度
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每月向市领导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并在泸州环保网公示,每日在电视台发布环境空气质量日报;定期公布有关环境保护指标,在《泸州日报》、泸州环保网发布年度环境质量公告和年度环境统计公告。建设项目在敏感区域的选址、环评文件的编制和批复、建设项目的验收等均应征求项目地的公众意见;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公众反对意见强烈的项目环评,适时举行论证会、听证会,保证公众的环境知晓权、参与权。
(六)加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对工业的投入
市内收取的排污费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支持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以及清洁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应用等,对重点企业污染防治项目的补助给予倾斜。泸州市生态保护专项基金重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生态保护科研课题、生态保护能力建设等的补助。
指导帮助项目申报单位及时上报相关材料,“工作组”组织对上报项目的审查,及时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到位。
建立向国家、省争取项目和资金补助的机制,加大工作力度,积极争取项目和资金,帮助企业加强工业污染源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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