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环保支持工业发展22条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6〕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环保支持工业发展22条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环保支持工业发展22条意见
今年是“十一五”开局之年,也是我市经济工作中提出的 “项目年、工业年、开放年”,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的决定》,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将围绕市委、市政府 “工业强市”、“以港兴市”的要求,在加强环境保护的同时,为我市经济建设提供优质服务,为此特制定环保支持工业发展的22条。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业发展全局,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的准入
(一)建设项目必须符合
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西部化工城发展规划;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工艺设备先进,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符合国家清洁生产行业标准或处于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外排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和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
(二)实施循环经济,开展清洁生产审计
配合有关部门,支持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区域和开发区规划,重点打造、包装好“西部化工城”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园区规划项目。对循环经济型的工业项目,给予大力支持,主动帮助选址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积极指导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实现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指导泸天化集团、天华公司、北方化工、鑫福化工、泸州老窖、巨森纸业等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计,开展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活动,提升企业社会形象,增强企业整体竞争实力。
(三)推动环评进度
积极筹划“四川西部化工城规划”“古叙矿区资源综合开发规划”等的规划环评,确保各类新建项目顺利上马、健康发展;对已进行规划环评的区域内的工业项目,视其具体情况依法简化环评程序,对关系全局的重点项目,依法特事特办。
(四)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
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通过治理污染,腾出环境容量,为新建项目提供空间。对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不足的区域实行优化开发;对环境潜力大、环境容量充足、资源丰富的区域实行重点开发;鼓励发展无污染、低能耗、附加值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全市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优先保证我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发展。对企业在“十一五”期间通过治污腾出的污染物总量指标,留作自身发展项目之用,不再调用。
二、服从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为工业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