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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超长道路客运统一运输办法(试行)》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超长道路客运统一运输办法(试行)》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6〕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
  《泸州市超长道路客运统一运输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泸州市超长道路客运统一运输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超长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超长客运)安全长效机制,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超长客运统一运输的主管部门,各级运政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超长客运统一运输的指导和协调,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对本办法的实施做好配合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凡本市辖区内从事超长客运的运输企业、客运售票站点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超长客运由交通部门主管、行业监管、企业管理、协会自律。
  第六条 超长客运按照统一客源组织,统一售票,统一票价,统一调度,统一营收分配的原则组织实施。
  统一运输由具有超长客运经营资质的运输企业按协会自律、企业自愿的原则实施管理。
  运输组织遵循“市场规范、运行有序、方便旅客、有利安全”的原则。
  第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生产的责任主体,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汽车客运站是运输组织旅客服务及车辆“五不出站”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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