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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委托合同》等示范文本的通知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委托合同》等示范文本的通知
(珠交字[2006]134号)


市路运处、金湾交管总站、斗门区交通局,各出租车经营企业、营运牌照持有人、出租车驾驶员:
  根据《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规定,我局在多次征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委托合同》(以下称委托合同)、《出租小汽车驾驶员劳动合同》(以下称劳动合同)、《出租小汽车承包经营合同》(以下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委托合同
  (一)调整对象。委托合同是调整营运牌照持有人(以下称持牌人)与出租车企业关系的经济合同,是营运牌照经营权委托的凭证,是车辆配发出租车营运证的主要依据。
  (二)新、旧合同过渡。《条例》规定,持牌人未达到规定的许可条件经营的,应当委托给符合条例规定的出租车企业经营。在《条例》实施前,出租车企业与持牌人签定的《承包租赁经营合同》与《条例》有抵触,但鉴于我市的实际情况,原合同有效期可延续至现车辆淘汰为止。
  二、劳动合同
  (一)调整对象。劳动合同是调整出租车企业与驾驶员关系的合同,是两者确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是维护驾驶员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
  (二)操作要求。《条例》规定,出租车驾驶员由企业统一聘用,并自2006年5月1日起签订劳动合同。为确保驾驶员的平稳过渡,企业或驾驶员在办理出租车营运证、驾驶员上岗证时,须凭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方可办理。
  (三)时限要求。各出租车企业在2006年10月31日前,必须与所属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市交通主管部门将依《条例》规定,不予受理上岗证的申请;同时,建议劳动和保障部门依法查处企业的违法行为。
  三、承包合同
  (一)承包合同是劳动合同的补充,是明确出租车企业经营管理和驾驶员岗位的责、权、利的法律文书。
  (二)承包经营是出租车行业经营的主要特点。承包合同是行业主管理部门规范出租车承包经营行为的手段,也是企业管理一种经济手段。
  (三)签订承包合同条件。根据《条例》精神,只有与出租车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才有资格签订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
  四、合同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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