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交通局关于规范珠海市港口设施保安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珠港字[2006]3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
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通知》(交水发〔2006〕156号)和《
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事宜的通知》(交水发〔2006〕238号)精神,为规范我市港口设施保安费征收管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经营人,按本通知规定,于2006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向进出港口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其代理人)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
二、征收标准
(一)外贸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重箱每箱20元人民币,40英尺重箱每箱30元人民币;20英尺重箱和40英尺重箱以外的其他非标准外贸进出口集装箱按相近箱型的收费标准收取,集装箱拼箱货物按货物的实际计费吨分摊港口设施保安费;
(二)集装箱以外的其他外贸进出口货物每吨0.50元人民币,按计费吨收取;
(三)空集装箱(含商品箱)、进口化肥、国际旅客(含国际旅游船和港澳线旅客)、国际转关运输集装箱、国际转关运输的其他货物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规定免征货物港务费的货物,免收港口设施保安费。
三、征收办法
(一)由港口经营人在收取港口使费的同时计征;
(二)外贸进口或出口的内支线运输集装箱,由承担国际运输段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向其挂靠的中国港口代交港口设施保安费;
(三)外贸进口货物或集装箱因故卸在中途港不继续运往到达港的,港口设施保安费由中途港计收。
外贸进口货物或集装箱因故卸在中途港未办理清关手续,并继续经水运运往原到达港或其他中国港口的,港口设施保安费由到达港计收。
四、港口设施保安费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