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章程文本;
(三)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含机构或人员)的文件;
(五)营运牌照及相对应的车辆营运证、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六)已经或者拟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专业资格证、驾驶人员上岗证及其复印件;
(七)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八)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准通知书及投资股本证明文件。
第六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颁发出租车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履行
《条例》规定的义务,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推广和使用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出租车委托经营合同、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出租车驾驶员劳动合同;
(二)合理调整出租车经营者、营运牌照持有人(以下称持牌人)和从业驾驶员的收益;
(三)办理出租车承运人责任险(车内乘客险)。
第八条 出租车经营者应当组织驾驶员参加职业培训,积极参与出租车行业协会星级信誉驾驶员评定活动,引导、鼓励从业驾驶员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 出租车经营者应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
(一)加强对从业驾驶员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道路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
(二)建立和健全从业驾驶员考核与招聘、安全驾驶与责任事故、经营行为信用等资料档案;
(三)规范出租车驾驶员着装;
第十条 加强对营运车辆管理,确保车容整洁美观、车质、车况技术良好。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包括车辆行驶、车辆维修、车辆事故等资料。
第十一条 出租车经营者应按规定每年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营运资料、安全统计报表。具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单车经营、交通责任事故、违章经营、服务质量等情况。
第十二条 出租车经营者应当设立服务监督稽查机构,加强所属驾驶员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促进驾驶员依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