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是指财务管理、统计人员及专业管理人员。其中: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会计上岗资格,会计、出纳员分别不少于1人;
统计人员应具备统计员上岗资格,不少于1人;
专业管理人员应具备汽车运输(维修)专业或经济管理类初、中级资格,专业人员不少1人。
2、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和服务监督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是指具备初、中级安全注册主任资格的安全主管人员,或者经过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的安全员;
服务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是指有熟悉出租车业务,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的服务质量监督管理人员。
3、安全管理人员和服务质量监督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出租车50辆(含50辆)以下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配备初级安全注册主任最少1人,安全员1人,服务质量监督管理人员1人;
出租车50辆以上的,每增加100辆出租车,应增加1名安全生产管理或服务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可兼职服务质量监督管理人员;
出租车500辆及以上,配备中级安全注册主任至少1人。
4、符合
《条例》规定的驾驶员,是指符合
《条例》规定条件、取得出租车上岗资格的驾驶员。每台车驾驶员数量不少于2人,不超过3人。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2、有健全的生产营运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调度管理(交接班)、服务质量承诺、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制度;
3、有落实制度的管理机构或人员。
第四条 出租车办公场所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出租车50辆(含50辆)以下的,办公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出租车50辆以上500辆以下的,办公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出租车500辆及以上,办公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
办公场所属于租赁经营的,其租赁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五条 申请出租车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出租车企业经营许可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