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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局出租小汽车企业经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局出租小汽车企业经营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交字[2006]84号)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出租车企业:
  《珠海市交通局出租小汽车企业经营管理规定》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按程序通过市法制局审核,现予颁布,自2006年7月15日起实施。

  二OO六年六月十六日

  珠海市交通局出租小汽车企业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租小汽车(以下简称出租车)企业管理,提高行业管理水平与服务质量,促进出租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珠海市交通局为出租车经营许可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称运管机构)负责出租车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申请出租车经营许可的,应当符合《条例》九条规定条件。具体是:
  (一)自有二十个以上出租车营运牌照及车辆。
  自有出租车营运牌照是指申请人为营运牌照产权登记人。未办理营运牌照产权证的,以市交通局当时许可批文或拍卖中标确认书为准。
  自有车辆指符合《珠海市交通局出租小汽车车辆技术规定》,且车辆行驶证登记人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的出租车或拟投入营运的小汽车。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符合《条例》规定的驾驶员。
  1、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经营业务相适应,是指与经营管理出租车数量及其从业上岗的驾驶员数量最低配置要求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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