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新式伤残证发证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新式伤残证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

  按照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要求,做好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换发新证的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在进行伤残换证的工作中,一定要严格遵照有关政策规定,确保一人不错。为防止出现假证和杜绝个别人冒充已故伤残人员领取新式伤残证的情况,特对新式伤残证发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必须收缴旧证、换发新证。伤残人员的换证必须坚持以旧换新。旧证收缴后,统一送省厅核销。凡因保管不善或天灾人祸而遗失旧证的,必须按规定凭《江西日报》刊登的挂失和本人的检查或遗失原因说明才能核发新证。

  二、核发新证必须坚持本人领证。对于重残、年老、卧病在床、路远等原因致使本人不便来领取新证的,尽量由民政局的工作人员送证上门。由家人代领的,必须携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中:有工作单位的,由伤残人员所在的人事部门出证;无工作单位的由伤残人员所在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出证。

  三、核发新证必须坚持公开透明。换证工作结束后,省厅将全省已发新证的伤残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或户口地址、伤残性质、伤残等级、伤残证号等基本情况在互联网和有关新闻媒体公开发布,市县乡民政部门也应因地制宜地采取适当方式公开。这不仅有利于将伤残换证工作置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也有利于营造全社会的拥军优属氛围。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