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客运经营者及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是否已为旅客或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六)审验办法
1.采取审验《道路运输证》、查阅资料档案及现场检查车辆状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合车辆审验进行。根据省交通厅和交通部的有关规定,车辆检测结合年度审验一并进行。从2006年起,营运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结合上一年度的车辆审验进行,并把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报告作为运管部门年度车辆审验依据之一。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在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时,应全面检查车辆“外型、结构”是否变动、是否合法,并在检测报告上注明。
行驶证登记日期在三个月以内的新车,可凭车辆登记证明免检测评定,运管部门应给予年度审验和签章。
3.对经审验合格的营运车辆,所属区运管部门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中盖“审验专用章”(式样由市交通局统一按规定刻制、备案,交各审验部门使用),并签注“有效期为审验合格日往后推算至一周年的前一日”。
4.在办理审验手续期间,需签发《待理证》(道路运输证副页)的,有效期限不超过20天。
(七)审验通告
审验通告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并以市交通局的名义在珠海特区报、相关网站发布。
二、更换新版道路运输牌证
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称:《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自2005年12月1日起核发并开始使用,至2006年11月30日核发结束。在核发期间,新证、旧证同时有效。2006年12月1日起,旧证废止。
(一)《经营许可证》核发和换发,根据省交通厅粤交运[2005]878号文规定,按照“谁许可,谁核发”原则办理。
1.道路运输业户申请换发《经营许可证》时,应填写换证登记表(见附件3),向辖区运管部门提交工商执照、负责人(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企业法人代码证书等复印件(规格要求:复印件须盖公司章,统一A4纸)资料。
2.货运车辆数少于5台的业户,仍按原办法执行;货运车辆数大于等于5台的业户且达到《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条件的,经申请并审查合格,可核发《经营许可证》。
3.《经营许可证》正本按照“一户一证一号”的要求换发,实行一个业户一个正本,副本按经营范围种类,以及分支机构个数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