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教育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厦教局综〔2007〕23号)
市属民办高校: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当前我市民办高校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充实和完善民办高校办学条件
各民办高校要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高等职业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和《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要求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要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举办高职专业的实际需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特别是双师型教师的配备和培养,加强实验室建设,落实校外实践基地,配备专业图书;要切实保障民办高校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保证校舍的功能和安全性能符合教育教学的需要,确保师生人身安全,校舍须经建筑安全、消防安全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后方可使用。
二、加强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管理
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学校名称、学校性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网络远程教育等)、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办学地址、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不得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将高等职业学校或专修学院名称缩写为本科院校校名进行误导性宣传;严禁擅自改变学校类型,将自学助考、远程教育、成人教育等作为普通本、专科教育进行误导性宣传;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不负责任的承诺。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在拟发布前交办学审批机关备案,并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学校法人要对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
三、加强民办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
各民办高校要根据教育部规定的选聘标准,按不低于1:200的比例配备一线的专职辅导员,每个班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不断充实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在内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