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漯政[2007]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漯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加强各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食品加工场地和人员,其中生产车间一般不足50平方米,从业人员一般在7人以下;食品加工设备一般不超过2万元;生产大众食品、民族传统或地方特色食品(不含现做现卖);在本乡镇、办事处或周边小范围内销售;有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但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
  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肉制品、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罐头制品、果冻和各种酒类等高风险食品。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小作坊监管负总责,市政府成立小作坊监管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市小作坊的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小作坊监管的日常工作。
  各县区政府、各乡镇要成立相应领导组织。村委会和社区要掌握本辖区内小作坊的基本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对小作坊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质监、工商、卫生等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法定监管职责。
  质监、工商、卫生等监管部门发现小作坊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属于其他监管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管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书面移交和处理的结果报小作坊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小作坊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