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提高并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
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2007年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提高20元,即小学由40元/年提高到60元/年,初中由60元/年提高到80元/年。生均增加20元部分,由省、县(市、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其余部分由中央、地方财政按6:4比例分担。原安排的小学生均40元、初中60元继续由原渠道负担。县城所在镇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执行城市标准,即小学为80元/年,初中为110元/年,除中央补助资金外,其余部分由省、县(市、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
②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建立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小学为80元/年,初中为110元/年。所需资金由省、市财政按8:2比例分担。
③农村和城市原安排标准高于这次标准的,须继续按原标准安排,不得减少。
5、上述各设区市负担的城市义务教育中小学经费中,设区市财政与所属县(市、区)财政分担比例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
市、县(区)级财政应当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要将上级财政补助资金足额落实到中小学校,同时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确保各级财政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支出落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在这次改革前已经用于义务教育的经费不能减少。
二、加强县级预算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
科学规范的中小学预算管理制度,是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是规范中小学经费管理的关键环节。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对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要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支都要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要与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同步推进,逐步完善。2007年将全面试编规范的中小学经费预算,从2008年开始正式编制中小学经费预算。
中小学预算以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村小(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中心学校统一代编。中小学支出预算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支出(人员经费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项目支出等。中小学预算要清晰地反映学校所有收支项目,做到完整准确,公开透明。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