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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确保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确保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赣财教[2007]5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省直管县财政局:
  为确保全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加强全省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预算管理的通知》(财教[2006]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3号)精神,现就确保全省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级责任,足额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建立各级财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具体项目标准和分担情况如下:
  1、免学杂费补助标准和经费负担责任。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对全省所有公办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每个学生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农村小学170元/年、农村初中210元/年,城市小学220元/年、城市初中270元/年。县城所在镇中小学执行城市标准,其他建制镇执行农村标准。
  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含县镇及农垦、林场、企事业单位自办义务教育中小学,下同)“两免一补”中的免学杂费资金继续由省财政负担,增量部分由省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含在城市的农垦、林场、企事业单位自办义务教育中小学,下同)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设区市财政按8:2比例分担。
  2、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和经费负担责任。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对全省所有公办义务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每个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按小学70元/年,中学140元/年测算。农村免费教科书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城市中小学免费教科书资金由省、市财政按8:2比例分担。
  3、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标准和经费负担责任。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对全省所有公办义务教育贫困家庭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补助每个寄宿生生活费标准为:2007年300元/年、2008年350元/年、从2009年起达到400元/年;寄宿率为:农村小学20%、初中60%(含县城所在镇),城市初中5%;全省平均贫困率为20%,其中国家贫困县25%。所需资金全部由我省财政负担,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两免一补”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继续由省级财政负担,增量部分由省级财政和县(市、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省、市财政按8:2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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