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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拉萨市商品市场管理办法》等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9日)修改

拉萨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拉萨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四日

拉萨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西藏自治区气象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活动(以下简称防雷减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管理监督工作。

  第五条 市公安部门负责督促检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装防雷减灾系统的落实情况,负责对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建筑、古建筑防雷设施安装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市建设部门负责配合建设施工项目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工作。

  市规划部门负责配合工程项目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配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防雷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市电力主管部门负责高压电力装置的防雷检测工作,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部门的委托和监督。

  第六条 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雷电监测和雷电灾害预警服务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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