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必须依法对社区卫生服务政府补助资金的分配、核拨、使用和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实行追踪问效。
(二)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与服务效果挂钩。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评机制,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核拨应以卫生、财政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质量考评结果为依据。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评价,考评范围为服务项目完成情况、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作用发挥情况、社区居民满意度、社区居民健康指标改进情况等。考评优良的,县(市、区)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增加公共卫生经费补助;考评合格的,县(市、区)级财政按照规定标准核拨公共卫生经费补助;考评不合格的,县(市、区)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核减公共卫生经费补助。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收支管理,提供价格低廉、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实施项目管理的专项补助经费应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县(市、区)级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项目;同级财政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项目中的设备购置实行政府采购。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设计、施工、监理、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保证工程质量。县(区)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和内容建设;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按有关规定加强监督、规范管理,对建设项目实施稽查、竣工验收等制度。项目竣工后,应进行决算审计。
(四)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务收支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务监管,规范其收支行为,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运行机制;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入和支出的范围、项目和标准,要求其所有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建立社区卫生服务财务收支公示制度,发挥社区居民民主监督作用。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控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机制、办法和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提高财务收支透明度。要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支项目和标准,不得违规收费和超范围、超标准开支。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资金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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