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灾害防疫等工作所需经费,由县(市、区)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二)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等经费补助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所需资金按项目支出预算办法核定补助。
政府举办的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需要进行房屋修缮或配置基本设备,应向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并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共同审批立项。经审批同意的项目进入县(市、区)财政社区卫生专项资金补助滚动项目库,由同级政府本着轻重缓急的原则统筹安排。项目库每年应进行补充。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所需经费,同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全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力建设。
县(市、区)级财政每年应安排专项经费,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开展的岗位培训予以补助,并根据培训考核结果核拨。省、市财政安排一定专项经费,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培训工作。
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市、县(市、区)财政负责落实计算机等硬件配置和系统维护,省级财政负责社区卫生服务应用软件及应用平台。
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通过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以及个人付费等方式,由服务收费补偿。因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由同级财政根据基本医疗服务成本与收费标准之间的差额,统筹考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整体收支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三)固定资产投资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同时,按照省政府赣府发[2007]4号文的要求,根据我省实际,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编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一律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四)离退休人员经费补助
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的人员费用,根据离退休人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金、补贴项目和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补助。
三、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