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卫生厅关于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赣财社[2007]22号 二00七年四月六日)


  为了促进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向社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水平,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原则和范围
  (一)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向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保障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和条件,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均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助。
  (三)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补助范围为:按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有关慢性病预防控制,有关妇女、儿童、老年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按国家规定离退休人员费用等方面的投入和支出。
  (四)县(市、区)和设区市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的筹资与投入机制,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中央、省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五)各地在安排相关经费补助时,要统筹考虑支持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发挥作用。
  二、经费补助内容和方式
  (一)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
  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为社区居民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采取购买方式,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口数和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以及单位(或综合)项目补助定额,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定补助。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人口数,按照每人每年11元的标准,由中央、省、市、县(市、区)四级财政分别按3元、6元、1元、1元的标准在预算中安排。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