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实施黑河生态治理工程
工作任务:考察论证黑河生态治理工程实施的可行性,开展黑河流域生态治理工程试点工作。
工作责任:该项工作由市环保局、水利局及召陵区政府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水污染防治工作是市政府2006年重点工作之一,各县区县区长要亲自抓,负总责。各县区要建立健全环保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对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召开水污染防治专题工作会议。把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严格责任追究,采取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综合措施,严格执法,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确保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监管。县区环保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派专人分包乡(镇),建立巡查记录,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的监控,向重点排污企业派驻环境监管人员,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深化治理企业和重点监控源必须在废水总排口安装特征污染物(COD、氨氮等)总量和浓度在线监测设备,并具备与市环保部门联网的条件。
所有工业企业必须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凡是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或关闭。凡违法超标排污企业,超标1倍及以下的,发现一次停产治理,予以经济处罚,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并没收非法所得;发现二次立即关闭、取缔。超标1倍以上排污的立即予以关闭。私设暗道偷排的,一经发现,立即关闭、取缔,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环境监管人员不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三)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严格实行水质断面目标考核。目标断面水质浓度1次超过目标值的0.5倍及以上的,按2次不达标计算扣分;目标断面水质连续2次超标,向县区政府出示黄牌警告,并向全市通报;连续三次超标则确定该县区未完成当年水环境质量责任目标,暂停所有排放水污染物建设项目审批,直至水质达标。同时,对各责任目标断面水质出现超标的,参照《河南省水环境责任目标与财政挂钩管理办法》,对负有责任的县区政府处以不同程度的经济处罚。并按照《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追究所辖县区政府分管副县区长的责任。
(四)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重点排放水污染的企业必须取得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废水排放达到排污许可证允许的排放浓度和总量控制要求。对不符合条件的排污企业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禁止排污。